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沪03破 号
申请人:上海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杨路萍,北京海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6年1月12日,上海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公司已符合破产重整受理条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XXX公司经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3年XXX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以下币种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工商登记的股东为 。
公司核心资产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X不动产及位于青浦XXX的土地使用权,根据(2023)沪01执XXX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形成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号:国城估字XXX号"青浦区XXXX商场、办公楼、旅馆及其他房地产")》显示,该部分资产评估总价为41,700万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XXX信审字【2025】第 号《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X月X日,公司资产总计302,623,789.2元,负债合计328,220,218.8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5,596,429.66元,XXX公司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另查明,2025年10月28日XXX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盘活企业经营资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X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原因。XXX公司具备重整价值,有重整可行性,并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XXX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蔡文霞
审 判 员 王冰如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然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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