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苏XXX申1号
申请人:南通XXX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
2023年12月1日,南通XXX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XXX公司系于2015年XXX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XXX万元,现任股东为朱云,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等生产和销售及相应进出口业务。XXX公司以其受新冠疫情影响,对外出口业务受限并产生大量积压存货,大额外贸货款亦未按期收回,导致不能按时清偿金融借款等到期债务。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XXX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84427.8元,负债合计3172625.2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888197.46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故其已具备破产原因,遂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XXX公司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XXX公司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主体适格,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还提交了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XXX公司已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通XXX服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陈军
书记员 陈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