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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某股东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 XXX 破申 XXX 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 XXX 破申 XXX 号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5年9月25日,申请人XXX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院查明,申请人作为被告在本院已司法确认但未申请执行的案件有1件,债务金额为约236万元。申请人在本院有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案件1件,标的约233万元,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自行申报其尚未履行完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案件债务约230万元,另有多笔负债,共计约9671万元。目前申请人名下有坐落于温岭市大溪镇的房屋,另其持有XXX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0%股权,持有湖南XXX置业有限公司45%股权,持有湖南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2%股权,持有湖南XXX酒店有限公司83%股权,每月收入约2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XXX户籍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原因,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XXX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员 江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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