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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某制造业公司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浙XXXX破申XXXX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浙XXXX破申XXXX号

申请人:浙江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雪,北京海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阳,北京海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5年11月25日,浙江XXXX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已严重资不抵债,但公司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浙江XXX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经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71800000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余姚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根据公司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35702659.93元,负债总额高达171152953.20元,资产负债率达到126.12%,期末合并所有者权益为-35450293.2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浙江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型企业法人,具备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资格;其清偿不能,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具备破产原因。浙江有限公司拥有行业领先的产能规模,建立了完整的产业链体系,拥有运输团队和物流合作网络,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品牌体系,具备重整价值。且浙江有限公司重整无疑比破产清算更加有利于债权人,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余姚市辖区内,登记机关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以公开摇号方式选定浙江为破产管理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浙江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指定浙江担任浙江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东

审判员  方舒

审判员  琦毅

审判员  周莹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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